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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9来源:贵州城市职业技工学校浏览:9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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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规定,基本就业服务属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统筹中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要落实支出责任,将就业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人员。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市(州、新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制方式,向定点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急需、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培训后根据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合格证书)和就业率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就业挂钩机制,发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享受培训补贴的工种、培训天数(时间),由各市(州、新区)自行确定,合理审批。
各市(州、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培训实际需求,对紧缺、急需、促进就业效果好、须颁发行业许可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种,逐步推行直补个人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做好培训人员备案登记,避免与项目制培训产生多头申报培训补贴的情况。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的,按每人每天12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7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续一次性跟踪服务费为每人500元。
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培训补贴对象由各市(州、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贴资金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或实行市场化培训。
(三)技工院校“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对每年春、秋两季新招的城乡毕业后3年内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为期一学年(即两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分别给予技工院校和参训学生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给技工院校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4000元,给参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参训学生中途流失的,在学生流失的当学期给予技工院校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参训学生生活补助不予发放。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不高于每人500元(培训不低于30课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同一人相同工种相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规定,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在开展学徒制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按规定预支50%的补贴资金给企业,培训任务完成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不得与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六)经营主体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各类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该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七)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或技工院校培养并取得预备技师毕业证书,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或技工院校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对技工院校开设预备技师班按每人每年25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4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6000元给予培训补贴;高级技师参加人社部门认可并备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不高于每人2000元。
第七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纳入重点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个人先交费参加鉴定,通过后按规定补贴到个人。
第八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条 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岗位实现就业;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岗位;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创业补贴重点用于扶持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劳动者自主创业、创业场所租赁费用等支出。
(一)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三)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省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方式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
(二)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包括就业创业有关规划、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创业服务,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创新奖励,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就业创业业务培训,就业创业第三方绩效评估,就业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内容。
(三)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四)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省内高校每年8月31日前通过校园招聘活动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就业协议签订人数给予每人50元的校园招聘补贴。
(五)对人社部门开展的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集中培训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规定分别补助500万元和10万元,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补助200万元和10万元;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分别补助100万元和10万元。地方政府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对通过技能大赛或全国评比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可分别给予每人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二类竞赛一等奖的选手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选拔集训基地以外单位培训选手在国家队中依次晋级的,按照最终阶段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每届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集训基地项目按照主基地不超过每个50万元、辅基地不超过每个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各地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就业见习基地等创建工作,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地可参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农民工示范园(点)、就业见习基地、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就业扶贫基地(示范园)等认定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当地认定管理办法及补助标准和范围,但补助不高于省的标准,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就业创业平台创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除本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用于的支出项目外,具体用途可由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将就业创业证、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各地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条 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及一次性投入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常住人口、贫困人口、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劳动力人口、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创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公益性岗位人数、职业培训、资金结余情况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一次性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创建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创业平台建设投入情况。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新区)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结果按规定给予补助,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下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人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核。省、市(州、新区)人社部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本省、市(州、新区)总体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执行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州、新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调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9〕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办发〔2019〕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等。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技师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符合享受培训补贴对象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远程视频监控截图、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定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贫援助补贴人员的用人单位(企业、机构),可代享受补贴人员定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属于残疾人的须提供《残疾人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表》、《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花名册》,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经认定其设立岗位的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企业、机构),由其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到领取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创业补贴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项目计划书、项目团队人员情况、创业创新大赛获奖证书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项目或项目团队负责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等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各高校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县外省内、省外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采取“先输后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申请补贴时应向同级人社部门至少提供个人身份证明、6个月及以上收入证明等资料。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和拨付流程,做好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应享尽享。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申请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扶贫、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第三十三条 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主要用于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就业见习基地、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等创建工作补助。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448号)、《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2号)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认定申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同时废止。原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