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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7来源:贵州城市职业技工学校浏览:1138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为全面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有效实现我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如期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适用本暂行办法。扶贫对象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三条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动态管理、质量可靠、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扶贫对象的识别程序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4]4号)精神执行。

       第四条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市县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实施。原则上一年识别和退出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组织开展,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镇、贫困县脱贫退出后,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二章  精准识别

       第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和省已明确的贫困县、贫困乡镇和贫困村,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不再识别。

       第七条  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对国家确定的2014年我省623万贫困人口进行规范动态管理,对符合纳入建档立卡条件但识别遗漏的、已经退出但是又返贫的、识别错误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对国家确定的2015年我省493万贫困人口进行再核实;

       (三)对上一年已脱贫任务数和当年年度减贫计划任务数进行重点核实。

       第八条  贫困户精准识别主要方法和标准

       (一)主要方法。采用国家统计口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入户调查得出贫困户年度总收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结合精准扶贫“四看法”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对贫困户进行综合评估。

       (二)识别标准。农户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国家当年扶贫标准线以下,同时按照精准扶贫“四看法”综合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通过识别程序审批后确定为贫困户。

       第九条  贫困户精准识别主要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根据当年贫困户识别标准,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初审并入户调查。根据农户申请,由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组)主要负责人、驻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初审确定贫困户名单,并组成5至7人的入户调查组开展入户调查(每组必须有1至2名村民代表),对每个贫困户进行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和精准扶贫“四看法”综合评估。

       (三)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纠错)。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每个贫困户及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通过拟上报的贫困户名单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第一次公示(纠错)。公示无异议后,由贫困户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四)乡镇核查并公示(纠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扶贫工作站等单位对村支“两委”上报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进行第二次公示(纠错),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复。

       (五)县级审核并公告(纠错)后批复。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上报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后进行公告(纠错),公告无异议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

       (六)签字确认。根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由贫困户所在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乡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贫困户户主认可。

       (七)录入系统。经各级签字确认的贫困户及其帮扶措施由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录入“贵州省扶贫云建档立卡系统”(乡镇扶贫工作站进行审核),生成以户为单位且具有二维码唯一标识的贫困户基本信息。

 

第三章  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扶贫对象脱贫退出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精准扶贫“四看法”综合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通过退出程序审批后认定为脱贫。

       (二)贫困县和贫困村退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贵州省贫困县退出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通过退出程序审批后认定为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通过退出程序审批后认定为退出。

       (三)贫困乡镇退出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贫困县退出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贫困乡(镇)“摘帽”继续执行省定标准。

       第十一条  扶贫对象脱贫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程序

       1.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根据对贫困户的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和帮扶效果,结合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2.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根据村民小组提出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由村支“两委”或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组)主要负责人、驻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初审确定全村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并组成5至7人的入户调查组开展入户调查(每组必须有1至2名村民代表),对每个拟脱贫退出贫困户进行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和精准扶贫“四看法”综合评估。

       3.拟退出贫困户认可。经村支“两委”入户核查,拟退出贫困户达到当年的退出标准,贫困户户主认可退出。

       4.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每个拟退出贫困户及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

       5.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扶贫工作站等单位对村支“两委”上报的贫困户退出名单及材料进行核查,核查中须按5%的比例对拟脱贫认定贫困户进行抽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以乡镇为单位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6.签字确认并销号。由贫困户所在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乡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退出,并在“贵州省扶贫云建档立卡系统”中标识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程序

       1.贫困村申请。按照国家和省定贫困村退出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由贫困村开展自查,提出贫困村退出申请。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村进行审核认定。

       3.县级核准。乡镇审核认定后,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准。

       4.签字确认。联系贫困村的县和乡镇领导,乡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退出,并在“贵州省扶贫云建档立卡系统”中标识确认。

       5.省市级备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复认定退出的贫困村,以县为单位上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市(自治州)汇总后,以市(自治州)为单位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乡镇退出程序

       1.乡镇申请。根据省定贫困乡镇退出标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向所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

       2.县级审核认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拟退出贫困乡镇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

       3.签字确认。联系贫困乡镇的市(自治州)和县领导,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乡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4.省市备案。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认定退出的贫困乡镇,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单位汇总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四)贫困县退出程序

       1.县级申请。按照国家贫困县退出认定标准,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自查后向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脱贫退出认定申请。

       2.市级初审。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收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的贫困县退出申请后,组织专门核查小组对县级提供的脱贫退出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贫困户脱贫认定等基础性材料,随机抽选1个贫困乡镇和1个贫困村实地核查贫困户脱贫认定和贫困村退出认定等相关情况。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3.省级核准并公示后认定。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的脱贫退出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准认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4.签字确认。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联系贫困县的省领导,联系贫困县的市(自治州)领导,贫困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市(自治州)、县扶贫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签字确认制度。以省领导包县、市(自治州)领导包乡、县领导包村、乡镇领导包户、党员干部包人的“五包”责任制为核心,以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贫困识别和脱贫认定为主要内容,坚持谁调查谁跟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五级联动、层级认定”的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贫困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的结果负直接责任,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领导干部遍访贫困村贫困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党办发[2015]20号)要求,定期开展领导干部回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进行纠错核实。

       第十四条  实行过程督查和事后抽查。省扶贫办牵头组织对各地开展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进行专题季调度、半年检查和事后抽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扶贫办根据脱贫攻坚工作督查实施办法要求开展督查和抽查。将调度、检查、督查和抽查结果作为各地过程管理的评价、评分依据,纳入考核总成绩。

       第十五条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退出程序,数据信息登记不真实不全面的。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三)对群众通过扶贫专线或其他渠道举报,经核实属实的。

       (四)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假作为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民生监督、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六)严重渎职失职的。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