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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6来源:贵州城市职业技工学校浏览:1636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学生实习、联合办学及校外办学点(班)管理工作,有力提升了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有效保障了实习学生的各项权益,规范了办学行为。但是,仍有个别技工院校对学生实习、联合办学及校外办学点(班)管理粗放,未认真履行校企合作育人、充分保障学生权益的职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影响了技工教育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实习、联合办学及校外办学点(班)管理,消除隐患,提高学生实习质量和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技工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禁止性事项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全过程,狠抓关键环节,排查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易发的重点部位,消除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坚决做到实习组织过程中的“五不得”、学生权利保障“六不得”、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三不得”及实习管理过程中的“无协议不实习”。
(一)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和勤工俭学的基本概念
1.认识实习:本通知具体指学生由技工院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2.跟岗实习:本通知具体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技工院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3.顶岗实习:本通知具体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4.勤工俭学:本通知具体指学生在技工院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二)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执行有关禁止事项
1.严格落实实习组织过程中的“五不得”
(1)实习组织过程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技工院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2)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
(3)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得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技工院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
(5)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技工院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2.严格落实学生权利保障“六不得”
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不得安排、接受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3.严格落实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三不得”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情形:
(1)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实习;
(2)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4.严格落实实习管理过程中的“无协议不实习”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项。
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校方协议在学生完成当期学段内必须留存备查。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技工院校组织的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三)强化质量意识,选择优质的实习单位
1.必须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2.必须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岗位。
3.参照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制定合理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学生。
4.学校与实习单位一起落实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
(四)严格报备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1.技工院校组织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要在出发30天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省属非市州代管技工院校报省厅,下同);对不报备自行安排实习的,限期整改一学期,整改期内学校暂停招生。
2.技工院校一年级学生每学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8周,不得安排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二年级学生不得安排顶岗实习,安排跟岗实习可以根据企业、学校教学实践情况采取分段式进行,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8周。
3.技工院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勤工俭学)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学校与中介机构不得以“小时工”形式合伙侵吞实习学生利益。
4.建立健全以“学校、家长、用人单位、实习生骨干、社会”为一体的实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联动体系;落实应急事件处理奖惩措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实习突发事件。
5.加强相关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
二、切实加强对技工院校联合办学和校外办学点(班)的设立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联合办学和校外办学点(班)的基本概念
1.联合办学:本通知具体指技工院校与其他具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院校,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培养技能人才的办学行为。
2.校外办学点(班):本通知具体指技工院校在注册地外举办,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从事技工教育中学历教育的办学场所及行为。
(二)严格联合办学及校外办学点(班)设立条件,确保办学质量
1.省内开展联合办学或设立校外办学点(班)的主办学校原则上为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及设立校外办学点(班)的学校双方均须具有开展技工教育或中等以上职业教育资格,合作办学专业符合相关专业设置的要求。
2.不得与非学历机构开展联合办学和设立校外办学点(班);处于整改期内(暂停招生)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不得开展联合办学及设立校外办学点(班)。
3.校外办学点(班)在校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主办校在校生人数的40%。本通知正式施行前已经超过该比例的,从2019年秋季开始控制招收新生人数。
(三)严格备案程序,规范办学行为
1.开展联合办学或设立校外办学点(班)的,由主办方技工院校于每年9月1日前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属非市州代管技工院校在省厅备案,下同)。备案材料包括: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或设立校外办学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一般为三年。
2.开展联合办学、设立校外办学点(班)未报备者或合作期内违反我省技工院校管理相关规定,或出现以下五种行为者,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终止合作行为或撤销办学点(班)。
(1)连续三年校外办学点未开展技工教育教学;
(2)擅自变更办学事项(包括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等);
(3)虚假宣传,造成恶劣影响;
(4)管理混乱,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跨市(州)设立校外办学点(班),在同一市(州)域内设立办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跨市(州)设立校外办学点(班)的,必须报备两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联合办学、办班招收的学生,在主办校方注册学籍,资助资金由主办校申报并实时监督、核查。
5.各技工院校在进行招生宣传和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事先如实告知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就读分校、校外办学点(班)的详细情况,并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
6.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所属技工院校分校、校外办学点(班)学生学籍、教学(含实习和社会实践)、资助、毕业生管理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办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7.对校外办学点(班),主办校方必须派驻督导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对校外办学点(班)从招生宣传、学籍注册、教学管理、资助管理、学生实习安全等环节进行监管。
三、加强领导,严肃责任追究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要切实履行加强学生实习、联合办学及校外办学点(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建立健全以学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问责工作机制。对技工院校在开展学生实习和联合办学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以上实习管理规定的技工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整改期内限制或暂停学校招生;取消学校当年度各类评先选优和项目申报资格。
(二)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校外办学点(班),主办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终止联合办学行为,并将违规学校、办学点(班)列入负面清单;限制联合办学主办校下一年度招生规模,违规校外办学点(班)学生全部转入主办校本部继续完成当期学段的学习。
(三)对因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对目前已开展联合办学或设立校外办学点(班)且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办学资质的,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不得招收新生,待原有在校学生全部毕业后,主办校须主动终止合作协议,并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