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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6来源:贵州城市职业技工学校浏览:954次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强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
(一)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不得开展招生活动。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有序录取,并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省内和省外招生管理平台,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新生;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
(二)严格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严格审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加大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职业院校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机构和个人联合招生;严禁取得国控专业招生资格的职业院校与未取得国控专业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办国控专业;严禁中职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违规招生和利用非法中介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搞区域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生源学校及校长、班主任、教师等相关人员向无招生资质学校输送生源,严禁向招生学校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介绍费、好处费等。切实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籍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转学、转专业、信息变更、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毕业结业手续。及时清理学籍冗余数据。
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的跨省及区域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要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格的办学机构挂靠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 “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在校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三、严格专业设置
各地和学校应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实际,努力形成紧扣产业、结构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开设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使用规范名称,不得随意开设目录外专业和使用不规范专业名称;设置新专业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未经备案,一律不得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控专业和目录外专业应严格执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并经省教育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开设,未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及教育部备案,一律不得开办国控专业。
四、严控联合办学
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要以提高质量为目标,实现专业共建、师资共享,共同加强课程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一)省内联合办学主体学校,原则上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学校须为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各市(州)中等职业学校的联合办学由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跨市(州)的联合办学由双方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的联合办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办学双方都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办学资质,须向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省内联合办学审核备案时间为每年8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未按要求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
(二)省外学校来黔开展联合办学的主体学校,经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审核,于每年7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到我省联办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联办学校为省属学校的直接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方可在我省进行中职秋季招生。
(三)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严格经费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套取财政经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107号),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高等教育。
(五)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和育人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对所辖职业院校校外办学点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工作,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规进行查处问责。
五、强化实习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各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各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定期报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8月7日